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2.适用情形: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述情形可以视情予以训诫: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据以下法律和法规适用训诫:(新的《信访工作条例》删除了关于训诫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详细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该依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