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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时间:2024-08-14 23:26:13          来源:乐虎直播官网

商品简介

  根据国家将卫生健康事业始终放于基础性地位,同国家整体性战略紧密衔接,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根据《促进“136”“1331”“111”三大工程融合统筹 推进“四个一批”科技兴医创新计划实施意见》(晋卫科教

  第二条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是山西省组织医学基础研究、临床应用及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技术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山西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旨在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山西省医学实验室体系。

  第三条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级或委省共建重点培育实验室、省级重点培育实验室、委级重点实验室三类。同一机构同一专业只能申报其中一类。

  第五条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以防、控、治、产、学、研六位一体推进为宗旨,以医学瓶颈问题为切入点,开展可持续、较深入、较高水准的医学科学研究,推进实现临床转化应用。

  第七条本计划支持范围为由全省域内三级医院,其它省直属公益性卫生机构牵头,鼓励与医学、生物医学等相关的高等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第八条已入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不再申报。已入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只能申报国家级或委省共建重点培育实验室,同一带头人或同一机构同一学科只能申报一个重点实验室,不支持单纯开展临床常规工作检验的实验室申报。实验室成员在所有申报的实验室中兼职不允许超出2个。

  (一)为我省优先发展的医学学科和技术领域,能体现医学科技优势和特色;研究领域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为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研究方向较稳定,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研发能力和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或较领先地位;在该领域有承担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

  (四)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有创新性;鼓励产学研融合,鼓励“136”、“1331”、“111”三大工程融合推进,多学科交叉。

  (五)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素质较好、结构符合常理的科研队伍,学风正派,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和献身科学的精神;有培养高级科学技术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设置运行良好的学术委员会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有先进的科研条件设施和少数相对专职的科技人员。

  (三)实验室核心成员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同时获得山西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至少2项。

  (四)实验室核心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5篇及以上或拥有相应发明专利至少2项。

  (三)实验室核心成员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及以上并获得山西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至少2项。

  (四)实验室核心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及以上或拥有各类专利至少2项。

  (三)实验室核心成员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省部级科技项目1项及以上并获得山西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至少1项。

  (四)实验室核心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及以上或中华系列杂志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拥有一定专利等自主创新成果。

  第十三条本计划由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属医疗机构组织推荐,并将推荐函、《山西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申报团队依托单位及其上级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核检查和质量把关责任。凡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拼凑捏合、学术不端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本计划由省卫健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对实验室建设情况做跟踪指导。

  第十六条本计划建设经费按照省内提供引导资金、市卫健委和依托单位分别给予配套支持的原则进行支持,获资助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对资助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实验室牵头人对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经费要按照财政政策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大多数都用在建设期仪器设施购置和实验室更新改造、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培养、开放基金等。

  第十八条获批立项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山西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任务书》,并按年度填写《山西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报告》,作为跟踪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类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5年,每年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持续性资助,未能按照建设内容开展工作的将予以撤销。

  第一条依照国家将卫生健康事业始终放于基础性地位,同国家整体性战略紧密衔接,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根据《促进“136”“1331”“111”三大工程融合统筹 推进“四个一批”科技兴医创新计划实施意见》(晋卫科教发〔2020〕6号)精神,为逐步加强全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是山西省组织医学基础研究、临床应用及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技术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山西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旨在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山西省医学实验室体系。

  第三条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级或委省共建重点培育实验室、省级重点培育实验室、委级重点实验室三类。同一机构同一专业只能申报其中一类。

  第五条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以防、控、治、产、学、研六位一体推进为宗旨,以医学瓶颈问题为切入点,开展可持续、较深入、较高水准的医学科学研究,推进实现临床转化应用。

  第七条本计划支持范围为由全省域内三级医院,其它省直属公益性卫生机构牵头,鼓励与医学、生物医学等相关的高等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第八条已入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不再申报。已入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只能申报国家级或委省共建重点培育实验室,同一带头人或同一机构同一学科只能申报一个重点实验室,不支持单纯开展临床常规工作检验的实验室申报。实验室成员在所有申报的实验室中兼职不允许超出2个。

  (一)为我省优先发展的医学学科和技术领域,能体现医学科技优势和特色;研究领域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为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研究方向较稳定,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研发能力和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或较领先地位;在该领域有承担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

  (四)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有创新性;鼓励产学研融合,鼓励“136”、“1331”、“111”三大工程融合推进,多学科交叉。

  (五)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素质较好、结构符合常理的科研队伍,学风正派,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和献身科学的精神;有培养高级科学技术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设置运行良好的学术委员会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有先进的科研条件设施和少数相对专职的科技人员。

  (三)实验室核心成员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同时获得山西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至少2项。

  (四)实验室核心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5篇及以上或拥有相应发明专利至少2项。

  (三)实验室核心成员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及以上并获得山西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至少2项。

  (四)实验室核心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及以上或拥有各类专利至少2项。

  (三)实验室核心成员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省部级科技项目1项及以上并获得山西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至少1项。

  (四)实验室核心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及以上或中华系列杂志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拥有一定专利等自主创新成果。

  第十三条本计划由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属医疗机构组织推荐,并将推荐函、《山西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申报团队依托单位及其上级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核检查和质量把关责任。凡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拼凑捏合、学术不端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本计划由省卫健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对实验室建设情况做跟踪指导。

  第十六条本计划建设经费按照省内提供引导资金、市卫健委和依托单位分别给予配套支持的原则进行支持,获资助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对资助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实验室牵头人对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经费要按照财政政策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大多数都用在建设期仪器设施购置和实验室更新改造、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培养、开放基金等。

  第十八条获批立项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山西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任务书》,并按年度填写《山西省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报告》,作为跟踪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类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5年,每年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持续性资助,未能按照建设内容开展工作的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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